河北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发表时间: 2024-01-23 17:27:36   作者: 化粪池   

  近日,《河北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印发,导则旨在快速推进河北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建设工作,指导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提升全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能力和水平。

  本导则共分8章及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要求、规划、污水收集系统模块设计、污水处理厂站设计、施工与验收、运维管理等。

  本导则适用于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且设施服务人口在50000人以下建制镇镇区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

  石家庄、唐山、廊坊、衡水、邢台、保定、张家口、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邯郸、秦皇岛、沧州、承德、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提升全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建设能力和水平,规范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河北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推进建制镇生活垃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2〕1932号)《河北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建制镇生活垃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发改环资〔2022〕277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提高建制镇生活垃圾污水治理的技术水平,改善建制镇人居环境,制定本技术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且设施服务人口在50000人以下建制镇镇区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

  1.0.3 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除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对生活污水做处理的构筑物或设备,包括污水处理构筑物(设备)、配套管网和辅助设施。

  位于城市或园区内及周边的镇区污水,经收集后直接纳入城市或园区污水管网,由城市或园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的方式。

  镇区或镇区一些范围内的污水,经管网收集就近接入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处理方式。

  将污水处理各基本功能单元集中于一体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为工厂组装成型、或工厂加工部件现场组装成型。

  为保护生物处理系统安全运作并降低其负荷,污水在进入生物处理系统之前,根据后续处理设施对水质、水量的要求而设置的处理单元,最重要的包含格栅、调节池、沉砂池等。

  污水经过厌氧、缺氧、好氧交替状态处理,提高总氮和总磷去除率的生物处理工艺,也称AAO或A2O工艺。

  指在同一反应池(器)中,按时间顺序由进水、曝气、沉淀、排水和待机五个基本工序组成的活性污泥污水处理方法。其主要变形工艺包括循环式活性污泥工艺(CASS或CAST工艺)、连续和间歇曝气工艺(DAT-IAT工艺)、交替式内循环活性污泥工艺(AICS工艺)等。

  生物膜法的一种形式。依靠在水流和气流作用下处于流化态的载体表面的生物膜,对污染物吸附、氧化和分解,使污水得以净化的污水处理工艺。

  多级A/O工艺是一种污水生物处理高效除磷脱氮技术,采用分段进水技术将原污水分配到生物池中,使其形成交替的多级缺氧/好氧环境,充分的利用原水中的有机碳源进行反硝化,提高总氮的去除率;同时,在生物池首端设置厌氧区,创造了良好的厌氧释磷环境,有效的保证了总磷的去除效果。

  将生物反应与膜过滤相结合,利用膜作为分离介质替代常规重力沉淀进行固液分离的污水处理系统。

  将臭气从源头收集、处理到末端排放的设施,包括臭气源加盖、臭气收集、臭气处理和处理后排放等。

  3.1.1 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应建立厂网一体的建设和管理模式,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站应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3.1.2 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建设应符合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设计、排水工程专项规划的要求。

  3.1.3 建制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宜以县域为单元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管,并符合下列规定:

  2 规划和运行管理宜实施“以城带镇”模式,即统筹城市和建制镇污水处理厂规划和运行管理,依托城市污水处理厂解决周边镇区的生活垃圾污水、污泥处理问题,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技术、人才、经营等优势支持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

  3 污水处理厂站的日常运行管理,宜多家污水处理厂站打包交由污水运维专业公司统一管理,可利用网络技术实时在线监测各污水处理厂站的技术数据,建设高效的运维管理体制。

  3.1.4 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应按镇国土空间总体设计,结合区位特点,在对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做综合经济比较和分析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宜的解决方法、技术工艺和管理方式。

  3.1.5 规划设计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应正确地处理近期与远期、集中与分散、排放与利用的关系,选择低成本、低能耗、少维护、高效率、易管理的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技术,推动处理后尾水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

  3.1.6 镇区零星企业产生的工业废水、规模化养殖厂和屠宰厂的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后,可排入镇区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站进行统一处理。

  3.1.7 卫生院所产生的医疗废水应按照《医疗机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GB 18466)的有关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后,方可纳入镇区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站。

  3.1.8 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应单独设置园区污水处理厂站,园区工业废水不得排入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站。

  3.1.9 污泥处理处置应纳入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建设同步考虑,建制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应符合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原则做处理与处置。

  3.1.10 推进建制镇污水净化处理收费。根据成本监审调查情况,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运行成本的原则,在考虑地方财力、社会承担接受的能力基础上,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完善污水处理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3.1.11 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宜统筹建立本区域建制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信息管理平台,对前期工作、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进出水指标以及运行效果进行全过程监管。

  3.2.1 生活垃圾污水设计进水水质宜以实测值为基础分析确定。当无实测资料时,可根据其他类似地域、类似乡镇的污水水质确定。

  3.3.1 出水直接排放至受纳水体时,大清河、子牙河、黑龙港及运东流域的建制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站分流域对应执行《大清河流域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DB 13/ 2795)、《子牙河流域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DB 13/ 2796)、《黑龙港及运东流域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DB 13/ 2797)。其他流域污水排放标准应按照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求执行。

  3.3.2 出水用于农田灌溉、渔业、冲厕、道路浇洒、车辆冲洗、景观环境等用途时,控制指标应满足相关用途水质标准要求。

  4.1.1 为指导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建设实施,在建制镇国土空间总体设计的基础上,宜根据真实的情况编制污水系统专项规划或排水工程专项规划。

  4.1.2 专项规划期限分近、远期,近期原则上按5年,远期应与建制镇国土空间总体设计的远期年限相一致。

  4.1.3 规划范围原则上按建制镇国土空间总体设计确定的镇区范围,并最大限度地考虑区域统筹、共建共享的原则,兼顾周边农村地区污水处理的需要。

  1 污水系统专项规划的编制应根据镇区的规划布局统筹安排,使镇区污水设施布局科学合理。

  2 生活污水处理设备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不能建设的区域。

  3 在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排水设施现状情况,合理确定整体排水方案。并在保证总体方案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使现有设施得到充分利用,充分挖掘现有污水处理厂站和污水收集系统的潜力,并加以利用,避免浪费。

  4 科学合理地确定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服务范围,做到近、远期结合。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测算近、远期用水量和污水量,合理确定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近、远期规模,既要充分考虑远期发展和排放标准提高的可能性,保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可持续发展,又能够满足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适当减小工程近期建设规模,避免造成浪费。

  5 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规划方案和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应根据镇区建设现状、所处的地域特点、环境状况和当地的管理、技术水平,合理确定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及系统布局,合理确定排水体制和污水排放标准,做到既不脱离实际,又满足环境承载力和近、远期建制镇的发展需要。

  2 排水体制、水量预测及规模确定。确定排水体制,通过水量预测确定污水处理厂站规模。

  4 污水收集管网规划。结合镇区地形地貌、竖向规划、排水去向、道路交通等因素,确定污水排水分区、污水管道平面布置和高程。

  5 污水处理厂站规划。根据调研情况,合理确定进水水质;确定厂站近、远期规划。

  1 同一建制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新建区域应实行雨污分流制。

  2 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区域,现有镇区、小区、工业企业和单位内部已建的合流制排水系统应根据排水或污水系统专项规划制定改造计划,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3 目前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条件的区域,近期应按照截流式合流制的技术要求采取源头减排、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调蓄等综合措施对合流排水系统进行改造,并采取必要措施控制合流制溢流污染。

  4.3.1 生活污水处理总量包括居民综合生活污水量、进入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工业污水量以及合理的管网地下水入渗量。居民综合生活污水量包括居民生活污水量、公共设施污水量、服务业污水量。

  4.3.2 综合生活污水量应根据实地调查数据确定。缺乏实地调查数据时,综合生活污水量应根据当地采用的相关用水定额,结合建筑物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等因素确定,可按当地相关用水定额的70%~90%采用。

  4.3.3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资源充沛程度、用水习惯,在现有用水定额的基础上,结合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给水专项规划,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综合分析确定。当缺乏实际用水资料的情况下,建制镇平均日生活用水定额宜按40-90L/(人·d)选用。

  4.3.4 建制镇中有住宿的小学、中学、敬老院等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应单独测算。该部分用水量宜根据实地调查数据确定,在缺乏调查数据时,可按表4.3.1取值。

  4.3.5 旅游业、工商业较为发达的建制镇,应对旅馆、饭店等服务业用水量单独测算。该部分污水量宜根据实地调查数据确定,在缺乏调查数据时,可参考表4.3.2取值。

  4.3.7 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应考虑合理的管网地下水入渗量,管网地下水入渗率可取10~15%。

  4.3.8 建制镇污水处理规模应按平均日污水量确定,污水管网设计流量应采用最高日最高时污水量。

  平均日污水量=[(镇区常住人口×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公共设施用水量+服务业用水量)×(70%~90%)+进入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工业污水]×(1+地下水入渗率)。

  4.3.9 综合生活污水量日变化系数应根据当地供水量变化实测数据计算。当缺乏实际用水资料时,供水的日变化系数宜采用1.3~1.6,规模较小的供水系统宜取较大值。

  4.3.10 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可根据当地实际进水量变化资料推算,当缺乏实际调查数据时可按表3.2.3的规定取值。

  2、当污水平均日流量大于70L/s时,总变化系数应按现行《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4)及《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执行。

  4.3.11 若镇区存在合流区域,则应考虑部分截流量,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输送、处理能力应按雨季规模进行校核。

  4.4.1 污水处理模式有:集中处理模式、分散处理模式、纳管处理模式、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组合模式。

  4.4.2 污水处理模式的选择应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宜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则分散。

  4.4.3 镇区规模较大、城镇化水平较高、人口密集的,宜采用集中处理模式。镇区相邻间距较近的,可采用跨镇集中联建模式。有条件的镇区应充分考虑周边村庄污水统一收集处理的需要。

  4.4.4 镇区规模较小、城镇化水平不高、居住分散或地形条件复杂、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宜采用分散处理模式,可采用单户或多户污水处理模式,推广小型化、分散化、生态化处理设施。

  4.4.5 镇区多数住宅相对集中、少数分散的,可采用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组合模式。

  4.4.6 镇区位于城市(县城)或园区污水处理厂周边、人口集中、地理和施工条件满足输送污水至已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宜采用纳管处理模式。建制镇应根据实际条件,合理规划污水收集系统。

  4.4.7 镇区规模较小、以农业为主的,在生态环境部门允许的条件下,近期可参照《河北省农村污水治理技术导则(试行)》,采用黑、灰水分别处理回用。远期应采用适宜的污水收集处理模式,建设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4.5.1 污水管道平面位置及高程应结合镇区地形、竖向规划、排水去向、地质、地貌、道路交通、施工条件以及养护管理方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按照接管短、埋深合理的原则敷设实施。

  4.5.2 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应以重力流为主,尽量不设或少设中途提升泵站。

  4.5.4 污水管道及中途提升泵站应按规划期内的最高日最高时流量设计,按现状水量复核,并考虑镇区远景规划发展的需要。

  3 厂区地形应不受洪涝灾害影响,污水处理厂防洪标准不低于建制镇镇区防洪标准。

  8 少拆迁,少占地,与周围居民区或厂房等的卫生防护距离满足环境评价要求。

  4.6.3 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应按远期规模确定规划用地,规划用地指标可按《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8)确定。

  4.6.4 污水处理厂站应设置卫生防护用地,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卫生防护距离内宜种植高大乔木,不得安排住宅、学校、医院等敏感性用途的建设用地。

  5.1.1 污水收集系统包括主干管、干管及支管。用户产生的污水经户用污水管道系统收集后,通过接户管接入街道污水管道系统。污水收集系统框架可参照图5.1.1。

  5.1.2 生活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应符合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并与自然经济条件、居民生产生活习惯、人口流动、自然环境、地形地貌、经济发展、施工条件及运维管理水平等条件充分结合,统一规划、合理布置、分期建设。

  5.1.3 非生活污水采取有效预处理措施处理,经排污主管部门及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验收通过后,方可接入建制镇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其水质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排污单位应定期向排污主管部门及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并接受排污主管部门及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监管。

  5.1.4 镇区工业企业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排入市政污水收集管网。

  4 汽修厂、洗车场、加油加气站等场所油污废水接入接户井前,应设置隔油沉砂池;

  5.2.2 在街坊和居住区内污水收集管道管径不应小于200mm,在街道和干道下污水管道管径不应小于300mm,户用污水收集管道管径不应小于100mm,管道的最小管径宜按表5.2.1的规定取值。

  5.2.3 污水管道的直径和相应设计坡度的取值,参照《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相关章节计算。

  5.2.4 污水管道在设计充满度下的最小设计流速,不应小于0.6m/s。

  5.2.6 管道接口应根据管道材质和地质条件确定,并符合《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的有关规定。

  5.2.7 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应选用安全可靠、水力条件好、耐腐蚀且基础简单、接口方便、施工快捷的管材,管道管材的选取宜符合表5.2.2的规定。

  5.2.8 管道的最小覆土深度应根据管材强度、外部荷载、土壤冰冻深度和土壤性质等条件,结合当地埋管经验确定:人行道下宜为0.6m,车行道下宜为0.7m。

  5.2.9 化学材质污水管材的环刚度应经过计算确定,除特殊要求外,不应小于8kN/m2,并应留有安全裕度。

  5.2.10 埋地污水管道基础应根据管材、接口形式和地质条件等确定。塑料及金属管材通常采用中粗砂基础。对地基松软、不均匀沉降或易冲刷地段,管道基础应采取相应加固措施。对于采用塑料管材的,还应采取相应防变形和抗浮措施。

  5.2.12 污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或构筑物)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等的有关规定。

  5.2.13 污水管道、合流管道和生活给水管道交叉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当不能满足时,必须有防止污染生活给水管道的措施。

  5.2.14 污水管道以及附属构筑物均应在安装完成后进行管道功能性试验,包括水压和严密性试验(闭水、闭气试验),具体要求应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执行。

  5.3.1 污水泵站规模宜按远期规模设计建设,水泵机组可按近期规模配置。

  5.3.2 根据地质情况和污水管道埋深,合理设置污水提升泵站,以减小管道施工开挖深度、难度。

  5.3.3 污水提升泵站应根据实际情况及规模选择合适的建设形式。用地受限时,污水提升泵站宜选用一体化预制泵站,具体技术要求按《一体化预制泵站工程技术标准》(CJJ/T 285)执行。

  5.3.4 污水泵和合流污水泵的设计扬程,应根据设计流量时的集水池水位与出水管渠水位差和水泵管路系统的水头损失以及安全水头确定。

  5.3.5 泵站供电电源应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相关要求。

  5.3.6 泵站集水池或一体化泵站进水前端应设置沉泥井和格栅,格栅宜与集水池合建,必要时应在格栅后安装粉碎机。集水池池容应满足《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的相关要求。

  5.3.7 位于居民区和重要地区的污水泵站,其格栅井和污水散开部分,宜设置臭气收集和处理装置。

  5.3.8 泵站控制系统宜与污水处理厂站控制系统联接,重要泵站宜具备电流、电压、能耗、泵送流量、水泵运行状态和故障数据采集功能,并实时传输至运维管理单位中控系统,所采集数据、传输协议、传输内容以及数据格式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5.3.9 泵站宜设置自控系统,在保证运行安全的条件下实现自动控制运行管理,具备远程启停、自动巡检、故障诊断、预警预报和自动保护等功能。

  5.4.1 检查井宜选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检查井或塑料成品检查井。钢筋混凝土预制检查井的做法可参照《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排水检查井》(J16Z606)执行。塑料成品检查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小区排水用塑料检查井》(CJ/T 233)和《塑料排水检查井应用技术规程》(CJJ/T 209)的有关规定。

  5.4.2 隔油池等附属设施可采用预制化成品,并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的有关规定。隔油池盖板不得封闭,应具备通气和清渣功能,便于检查和维护。

  5.4.3 化粪池、污水检查井应采用成品或钢筋混凝土形式,不得采用砖砌。

  5.4.4 截流井宜采用槽式、堰式或槽堰结合式。管渠高程允许时应选用槽式,当选用堰式或槽堰结合式时,堰高和堰长应通过水力计算来确定。

  5.4.5 截流井溢流水位应在设计洪水位或受纳管道设计水位以上,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闸门等防倒灌设施,并保证上游管渠在雨水设计流量下的排水安全。

  6.1.1 污水处理厂站的规模应按项目总规模控制并作出分期建设的安排,综合考虑现状水量和排水系统普及程度,合理确定近期规模:

  1 污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流量,应按分期建设的情况分别计算。当污水为自流进入时,应按每期的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计算;当污水为提升进入时,应按每期工作水泵的最大组合流量校核管渠配水能力。生物反应池的设计流量,应根据生物反应池类型和曝气时间确定;曝气时间较长时,设计流量可酌情减少。

  3 若镇区内存在合流区,则各构筑物应考虑截流量,并按照雨季规模进行校核。

  6.1.2 污水处理工艺应按照实用性、适用性、经济性和可靠性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当地自然条件、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工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性、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排放标准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 应切合实际地确定污水进水水质,应详细调査测定污水的现状水质特性、污染物构成,合理分析预测。在水质成分复杂或特殊时,应通过试验确定污水处理工艺。

  4 污水处理厂站分期建设时,宜考虑工艺的连续性,各阶段宜采用同一种工艺。

  6.1.3 污水处理设施、装备的制造和安装形式应满足便于检修、巡视、维护的功能要求,并具备相应的污水处理功能。

  6.1.4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出水井。出水井应满足排水通畅、标志明显、采样方便、可运维管理的要求。

  6.1.6 未完全雨污分流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站应校核提升泵房集水池的最高运行水位,确保最高水位运行时,厂外污水管道溢流口不发生外溢。

  6.1.7 污水处理厂站的供电应按二级负荷设计。当难以满足供电双回路要求时,应设置备用电源或动力设施,供电电源应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相关要求。

  6.2 工艺技术路线 污水处理厂站应根据排放要求、排放去向、处理规模、基础条件等选择技术成熟、稳定达标、运维简便、运行安全的组合工艺路线。主体工艺应采用生物处理工艺,包括预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三个处理阶段,各处理阶段典型工艺流程见表6.2.1。

  6.2.2 针对不同排放标准要求,选择不同的技术路线 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一级B排放标准要求,宜选择:

  6.3.2 平面布置应尽量紧凑,以减少污水处理厂占地面积和连接管线 污水和污泥处理构筑物宜根据情况分别集中布置。处理构筑物的间距应紧凑、合理,符合国家现行防火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各构筑物施工、设备安装和埋设各种管道及养护、维修和管理的要求。

  2 生物反应池应充分考虑冬季低水温对去除碳源污染物、脱氮和除磷的影响,必要时可采取降低负荷、增长泥龄、投加填料、调整厌氧区(池)及缺氧区(池)水力停留时间等措施。

  6.7.3 采用污泥机械脱水处理时,可将多个污水处理厂站的污泥进行集中脱水处理,也可设置移动脱水机巡回脱水。

  6.8.3 污水除臭系统应进行源强和组分分析,根据臭气发散量、浓度和臭气成分选择合适的处理工艺。周边环境要求高的场合应采用多种处理工艺组合。

  6.9.2 污水处理厂站应以县(区)域统筹考虑化验室设置,宜分区域设置区域中心化验室,由区域中心化验室负责区域内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站化验需求。在未建设化验室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化验。化验指标及化验室建设标准应按照《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技术规范》(CJJ/T 182)执行,单独为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站建设的化验室化验指标、仪器配置应按照III级化验室执行。

  6.9.3 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出水流量计量装置,可采用巴氏计量槽或管道式流量计。

  6.10.3 污水处理厂站消防设施的设置标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7.1.1 污水处理项目或管网项目的建设施工,应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7.1.2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按照《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903)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并取得相应的审批手续。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发布、第47号修订)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7.1.3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对必要的工程变更应取得相应的变更手续后方可对工程进行变更施工。

  7.2.3 一体化预制污水提升泵站施工及验收,应按照设计文件及《一体化预制泵站工程技术标准》(CJJ/T 285)的有关规定执行。

  7.2.6 施工过程中电气自控设备仪表的安装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7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城镇排水系统电气与自动化工程技术标准》(CJJ/T 120)、《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等的相关规定。

  7.3.3 工程质量除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的工程建设文件、勘察设计文件、设备技术文件等文件要求。

  7.4.3 试运行阶段应以培养、驯化污泥为主,切实做好控制、观察、记录和分析检验工作,对污水处理量、污泥量、药剂耗量、耗电量、自来水耗量、污水进出水浓度各指标、污泥浓度、温度、pH等详细记录。

  建制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中,前期工作(立项和可行性研究)对项目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作用,而有关的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直接关系到前期工作的质量和进度,因此必须引起建设者的足够重视。为了保证项目进展的顺利,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应成立前期工作组。工作组负责收集整理有关项目建设的基础资料,并负责配合设计单位、协调联系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与上级主管部门等,保证资料收集的完整性、可靠性及信息沟通的顺畅。项目前期工作一般应收集的具体基础资料见表1 所示。

  通过前期工作阶段的基础资料收集及归纳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审批后,建设单位应对现状资料进行补充、完善和更新。为方便建制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单位完善工程设计阶段所需要的基础资料,这里按常规项目整理出工程设计基础资料清单,供管理者参考,部分资料在前期工作阶段已提供给设计单位,则本阶段不需要重复提供,项目工程设计阶段一般应收集的具体基础资料见表2 所示。

  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环保验收程序及资料要求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具体规定为准,下列内容及要求供参考。

  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项目策划、项目设计、项目施工、运行调试、工程验收几个阶段,工作流程如图1 所示。

  1)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质量验收应参考《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附录A、《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附录A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附录B等规范划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相应验收资料表格参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相关规范附表。

  (2)设备振动:当水泵管道剧烈振动时,则可能出现电机结构件松动、轴承定位装置松动或连接螺栓松动等潜在的设备故障,应当检查振动的原因,及时进行修理,以免产生严重问题。

  (3)沉降比(SV30):在正常情况下沉降最初30~60秒内污泥会发生迅速的絮凝,并出现快速的沉降现象,若此阶段消耗时间延长,则可能出现了污泥浓度过高、污泥老化、进水负荷高等问题。沉淀过程的最后阶段就是压缩阶段,正常情况下该阶段中污泥基本处于底部,随沉淀时间的增加不断压实,颜色不断加深,但仍然保持较大颗粒的絮体;若出现压实细密,絮体细小,则沉淀效果不佳,则可能是进水负荷过大或污泥浓度过低。若发现压实阶段絮体过于粗大且絮团边缘色泽偏淡,上层清液夹杂细小絮体,则说明污泥老化。

  (1)污泥颜色:正常好氧活性污泥的颜色为类似巧克力的棕色。若出现污泥发白,可能是由于缺少营养或pH过高/过低,导致丝状菌或固着型纤毛虫大量繁殖,污泥松散,体积偏大造成。解决办法是应按营养比调整进水负荷或进水pH值,保持曝气池pH在6~8。若曝气池污泥呈深黑色,则表明曝气不足,污泥处于厌氧状态(即腐败状态),应增加供氧量或加大回流污泥,提高曝气池DO。若污泥呈茶色,可能污泥老化、泥龄过高,应增加排泥,逐渐更新系统中的新生污泥,污泥的更新过程需要持续几天时间,期间要控制好运行环境,保证新生污泥有较强的活性。

  (4)泡沫:泡沫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化学泡沫,另一种是生物泡沫。若曝气池出现化学泡沫,则可能污水中含有大量表面活性物质。若曝气池出现生物泡沫,则可能进水有机物、温度、pH等出现异常,造成了污泥膨胀。若沉淀池出现泡沫,可能是沉淀池有死角,局部积泥厌氧;或回流比过小、污泥回流不及时使之厌氧产生CH4、CO2,污泥腐化上浮。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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