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个税专项扣除标准提高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 2023-11-21 21:26:10   作者: 化粪池   

  注意啦,2023年1月1起提高个人所得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来啦。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提高个人所得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下简称“一老一小”扣除)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通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纳税人自9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就可以由任职受雇单位按照提高后的新标准扣除,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新标准申报扣除。

  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不需要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四、纳税人此前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份起,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纳税人应当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情况出现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任职受雇单位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成都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个税】直达成都个税专项扣除提高标准、填报指南、退税/补税办理/预约入口+步骤,退税标准+个税专项扣除+起征点+个税计算器+税率表、完税证明/缴税记录开具入口

  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份起,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

  2023成都三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分别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注意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成都无房证明可以在网上开也可以去线下开,网上可在天府市民云app进行开具,小编整理了详细的开具步骤。

  3月1日起,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已经开始啦啦,如果退税审核迟迟不到账,可以来查询一下原因。

  3月1日起,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已经开始啦啦,如果退税审核迟迟不到账,可以来查询一下原因。

  注意啦,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近日发布公告,对交通运输等5个行业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成都纳税记录手机上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进行查询及打印,进入个人所得税app,在【办税】处即可看到【税收记录开具】。

  成都纳税记录每人每天最多只能生成三次,如达到三次还需要开具,请于次日再开具,需要注意的是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及以前叫“税收完税证明”,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叫“纳税记录”。

  成都2018年12月31日及以前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仅可在办税服务厅开具。

  【导语】:注意啦,2023年1月1起提高个人所得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来啦。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提高个人所得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下简称“一老一小”扣除)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通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纳税人自9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就可以由任职受雇单位按照提高后的新标准扣除,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新标准申报扣除。

  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四、纳税人此前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份起,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纳税人应当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情况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任职受雇单位或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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