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技术规范 第 4 部分 评估与验收

发表时间: 2023-10-16 03:44:52   作者: 合作客户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五水共治”办公室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徐志荣、朱颜、卓明、刘长军、牟永铭、李倩倩、王浙明、朱虹、姚轶、程江、沈维维。

  推进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是提升水环境质量的关键举措,是防止水质反弹的治本之策。对美丽浙江、美丽中国先行示范区、高水平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具备极其重大的支撑作用。我省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存在着排查、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基础要求不统一。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各设区市可根据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实际的需求,提出更高的建设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和规范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评估与验收以及运行维护管理要求。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DB33/T 2450.1 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则

  DB33/T 2450.2 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技术规范 第2部分:排查

  DB33/T 2450.3 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技术规范 第3部分:设计与施工

  对已结束的“污水零直排区”建设项目的目标、执行过程、结果、效益、作用和影响等做多元化的分析、总结和评价的活动。

  4.1.1 县(市、区)城镇“污水零直排区”评估应在各建设单元通过工程验收且规划的区域全部建设完成,并宜在运行 3 个月~6 个月内进行。

  4.1.2 评估前实施主体应完成自评并提交自评价报告,自评价报告要求见附录 A,区域范围内各镇(街道)应完成“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完成情况基本信息表(见附录 B)。

  4.1.3 评估时实施主体应如实提供有关技术报告、建设方案、工程档案、自评价报告等。

  4.1.5 评估内容有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和建成后效果情况。其中,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可分为组织实施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4.1.6 评分采用百分制。其中,一般组织实施情况分值占比不超过 10%,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值占比不超过 70%,建成效果评估分值占比不超过 20%。各地可根据真实的情况适当调整比例。

  4.1.7 评估方法有但不限于目标比较法、现场检验法、抽样调查法、问卷调查法、成本效益法等,并应依据评估内容选不一样的评估方法。其中,问卷调查法和成本效益法适用于建成后效果评估。

  4.1.8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存在提供材料明显造假的,现场检验过程中明显未完成建设的,可直接评估为不合格。

  4.2.1.1 重点对“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过程中组织实施情况开展评估,重点包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组织机构设置、管理制度的制定等方面;实施过程中排查、设计与施工等衔接情况;台账资料管理情况如规范性、齐全性、一致性等;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等。

  4.2.2.1 重点对规划区域范围内的相关建设单元任务完成情况、任务完成质量情况、建设完成后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建立和维护情况等开展评估。

  4.2.2.2 以抽样调查法、现场检验法以及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各地可根据区域情况,参考表1和表2进一步明确抽样调查要求。

  4.2.2.4 现场检验可对照《浙江省镇(街道)“污水零直排区”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开展评分。

  宜从生态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的效果与利益等方面开展建设效果评估,重点突出生态环境效益。

  4.3.1 评估工作程序包括准备工作、评估实施、报告编撰和结论明确等,流程示意图见图 1。

  4.3.2 准备工作主要是成立评估工作组,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抽样对象、组织方式、时间安排、现场检验等要求。

  a) 现场查阅相关台账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规划、排查、设计、工程项目施工、验收等文件,综合评议项目组织实施实施情况;

  b) 开展规划范围与最终建设完成情况比对,重点查阅并比对排查、设计、施工等文件,核实建设范围,实施情况及初步明确任务目标完成情况;

  c) 采取抽样调查和现场检验的方法,对已完成“污水零直排区”建设镇(街道)、建设单元进行现场检查和现场采样检测等,检查项目完成质量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d) 综合运用目标比较、问卷调查、成本效益等方法,综合评议“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完成后的成效以及了解相关方对“污水零直排区”看法和意见。

  4.3.4 评估完成后形成评估报告(见附录 A)。评估报告应简要说明项目基本情况、组织实施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建设成效,并初步明确评估结论和相关运行维护管理、持续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4.3.5 由设区市治水办组织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开展现场查看和评估报告审核,并经实施主体共同商定后,作出最终认定结论。

  ——经自查符合《浙江省城镇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验收评分标准(试行)》《浙江省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及验收规程》以及本标准相关要求;

  ——建设单元申请验收时应提供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简要介绍建设范围、组织实施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四张清单一张图”等;

  ——验收/核查应包括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等方式,并应严格对照有关要求开展核验工作;

  ——镇(街道)申请验收时应提供“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简要介绍建设范

  围、组织实施情况、任务完成情况、初步成效情况、相关建设和管理经验、管理工作创新以

  及下一步持续改善的方向,并附上相关建设单元的验收证明;有条件的可开展评估工作并提

  ——县(市、区)申请验收时应提供工作总结报告(见 5.3.2)和评估报告(见附录 A);

  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完成后,各级地方政府应强化长效管理保障机制,落实各分责任主体,开展日常排查、检测、运行维护等工作,不断巩固和提升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成效。

  c) 实施效果评价,进行项目的社会效益评价(社会影响分析、群众认可度、支持度、满意度、污水管网覆盖程度等)、生态环境效益评价(水体环境质量改善、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和水量情况、各建设单元相关监测井水体质量情况等)、经济效益评价(工程决算、投资估算等作对比分析)。

  d) 项目目标评价,对工程建设目标、预期成效目标等做多元化的分析,明确各目标实现程度,找出差距和原因。

  e) 项目总结,从过程、目标、效果等进行自评总结,分析不足和经验教训,提出相关建议,明确长效运行维护管理要求。

  a) 基本情况,简要描述项目的基础信息,包括名称、建设周期、建筑设计企业等;简要说明区域重要水体水环境质量情况;说明资产金额来源;说明项目完成情况和主要工程量;介绍评价组织机构、人员、工作程序、工作职责等。

  b) 组织实施情况,围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作,说明相关建设管理制度、运行维护制度、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情况,说明在管理方面取得的成效。

  c) 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照规划目标,逐一说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通过抽样调查、现场检验等进一步核实建设质量、完成度;说明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等工作落实情况。

  d) 建设成效评估,围绕着生态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做评估,说明“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完成后的总体成效。

  (2)浙江省城镇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验收评分标准(试行)(浙建城发〔2019〕193号)

  (3)浙江省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及评估验收规程(浙环函〔2019〕337号)

  (4)浙江省全方面推进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及配套技术要点(浙环函〔2020〕157号)

  (5)浙江省镇(街道)“污水零直排区”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试行)(浙治水办发〔2019〕23号)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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