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更换、补装窨井盖应当在六小时内完成

发表时间: 2024-01-09 02:41:21   作者: 水泥盖板   

  为加强井盖管理,近日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向社会公布《佛山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向市民征求意见。根据《条例》,井盖的管理责任人收到相关情况反映后,修复时限最多不允许超出72小时。

  本条例所称的窨井盖,是指在道路、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居住小区等范围内设置的供水、排污、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公安、交通、照明设施等各类地下管线的检查井、工作井的井座及井盖。

  《条例》规定,佛山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窨井盖管理工作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窨井盖所有权人应当保障窨井盖维护管理的相关费用。

  在规划上,窨井盖的规划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尽量设置在绿化带、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内不易被车辆碾压的位置。

  在建设标准上,窨井盖应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并与地面保持平顺;机动车道上宜采用球墨铸铁防沉降井盖。窨井盖与其基座的连接应紧密、稳固,具有防沉降、防盗窃、防位移、防响动、防滑、易开启等功能;深度超过1.5米的检查井、工作井应当安装防坠落设施。井盖和井座应当标明类别、功能,井座还应当标明维护管理责任人名称、报修电话、编号。已建成的窨井盖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做维修、更新、改造,使之符合要求。

  根据条例,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的窨井盖应当与管线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窨井盖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发现窨井盖建筑设计企业竣工验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窨井盖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向所有权人办理移交管理手续。窨井盖的所有权人应当在移交管理手续办理完成后十日内,将窨井盖的设置地点、数量、规格、编号、分布图以及委托的维护和管理单位等窨井盖有关的资料建档备查。

  《条例》规定,窨井盖的管理实行所有权人管护和所在区域管理部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条例,窨井盖的管理负责人包括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利主管部门、文广旅体主管部门、供电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佛山军分区。

  《条例》规定,窨井盖属于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协商约定一个所有权人为维护管理责任人,其他所有权人一同承担维护管理责任;新安装的窨井盖未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的,建筑设计企业为维护管理责任人;窨井盖权属不明的,实际使用人为维护管理责任人;有多个实际使用人的,应当协商约定一个实际使用人为维护管理责任人,其他实际使用人一同承担维护管理责任。窨井盖所有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未能协商确定维护管理单位的,或者窨井盖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认定存在争议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窨井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确定维护管理责任分工。

  《条例》规定,发现窨井盖丢失、损毁、塌陷、沉降、移位、松动等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由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人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警示保护措施。属于其维护和管理的,应当按时更换、补缺和修复;不属于其维护和管理的,应当通知相关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人或向12345热线反映。网格信息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应当及时上报。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现的,能够最终靠12345热线举报。鼓励环卫保洁人员、园林绿化养护人员、环卫作业车司机等积极发现、反映窨井盖问题。

  在处置期限上,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人发现或接到窨井盖发生丢失、损毁、塌陷、沉降、移位、松动等安全问题通知或反映后,应当在两小时内到达现场及采取临时警示保护措施,更换、补装窨井盖的,应当在六小时内完成;窨井盖凸起、沉降、开裂、破损、井盖与井框大小不符、弹跳产生声响等一般性修复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完成;因基础沉降、塌陷等原因要采取工程措施的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完成。修复时限不含到城市道路、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的时间。

  如窨井盖发生丢失、损毁、塌陷、沉降、移位、松动等安全问题,暂不能明确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人,或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人未能在规定时限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或情况特别紧急的,窨井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进行临时应急处置,处置费用由最终确定的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人承担。

  在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上,《条例》明确,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在窨井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在对管理人的法律责任认定上,管理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盗窃、损毁、非法收购、擅自移动窨井盖措施及相关警示保护措施,以及妨碍市政设施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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