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4-02-07 03:05:53   作者: 水泥盖板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省直管县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质监局:

  现将《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商品混凝土的使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混凝土,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通过集中计量拌制并采取了专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水泥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采用商品混凝土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招标文件未予明确,确需采用商品混凝土的,由实施工程单位提出申请,报建设、监理单位批准。未经建设、监理单位批准的,不得采用商品混凝土。

  第四条采用商品混凝土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将商品混凝土使用管理纳入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商品混凝土使用全过程的动态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二)为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度最新发布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且其在《目录》中的“企业产品”须满足项目拟采购的混凝土强度要求。

  (三)拌合站内设有满足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需要的混凝土试验室,试验室通过了计量认证评审,试验室负责人应具有2年以上混凝土试验室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混凝土试验员不少于4人。试验检测工作员应持有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颁发的检(试)验员能力证书。

  (四)混凝土拌合设备应具备电子计量系统和电脑控制管理系统,可及时存储、查询、追溯所有生产的全部过程记录及配料数据。

  (五)生产厂区水泥、集料、外加剂、掺合物等库房、堆场功能分区清晰,满足使用上的要求。粗细集料须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有防止混用的措施或设施。堆场应有遮雨棚,不得露天设置,采用硬地坪,有可靠排水措施。

  (六)商品混凝土拌合站距混凝土使用地点距离不宜过远,按照《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的规定,混凝土拌合物从拌合设备卸出至施工现场接收时间的间隔不宜大于90min。

  (七)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能力、拌和设备及工艺水平等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第六条项目实施工程单位初步择优选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后,报建设、监理单位核准。

  项目建设、监理单位核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并实地考查其管理体系、生产能力、拌和设备及工艺水平等情况后,提出是否予以核准的意见。

  第七条经项目建设、监理单位核准后,实施工程单位方可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应结合拟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结构、部位等真实的情况,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二)拟用于项目的商品混凝土应按照项目监理单位批准的设计配合比生产,执行项目合同文件规定的公路水运工程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并明确商品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及到场混凝土工作性能;

  (三)供应商应配合项目施工、监理单位派驻拌合站现场的人员实施对拟用于项目的商品混凝土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应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五)拟用于项目的商品混凝土生产的全部过程质量管理及试验检测工作相关事宜;因强度不达标造成工程返工处理的责任划分,及混凝土强度认定的方法程序;

  第八条项目使用的设计强度C40及以上标号的商品混凝土,其水泥、粗细集料、外加剂应在供应商拌合站现场专仓专料分别进行储存和管理,并在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确保高标号商品混凝土质量满足工程要求。

  第九条项目监理、实施工程单位应按照本项目工程进度计划和品质衡量准则要求,对施工单位和供应商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项目监理单位按照本项目工程进度计划和质量规定要求,对实施工程单位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实施工程单位管理人员应对供应商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项目实施工程单位应根据项目合同文件规定的公路水运工程行业标准规范规程、混凝土性能的特殊技术要求、供应商采购的原材料,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监理单位批复。项目监理单位应进行平行验证,依据验证结果进行批复。

  供应商拟使用于项目的原材料应满足项目合同文件规定的公路水运工程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原材料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和验证。

  供应商应依据项目监理单位批准的设计配合比和集料的实际含水率,确定施工配合比,进行商品混凝土生产。

  第十一条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应派专人驻供应商现场,负责对拟用于项目的商品混凝土生产实施全过程质量监管。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原材料和混凝土拌合料进行取样抽检,检验原材料和混凝土拌合料质量是否合格。

  (二)督促供应商根据项目合同文件规定的公路水运工程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和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进行原材料抽检试验,出厂混凝土坍落度、工作性能检测,制作混凝土强度试块并进行强度试验等。

  (三)监督检查供应商混凝土生产、试验检测工作,核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相关质量控制指标和数据。

  第十二条商品混凝土的使用实行项目生产任务通知单制度。生产任务通知单应有项目实施工程单位和供应商双方人员签字确认。生产任务通知单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址,拟使用的工程部位、混凝土数量以及相应的混凝土配合比编号、强度等级、坍落度等信息。

  (二)原材料品种、规格;外加剂、掺合料品种,掺量和掺入方式;混凝土性能的特殊技术方面的要求(如抗渗、缓凝、早强等)。

  第十三条商品混凝土运至施工现场应办理交货验收手续。验收单据由供应商和项目施工单位人员共同签认。验收单据应载明商品混凝土的品种、数量、拟使用部位、拌和时间、交货时间等信息,并提交原材料、混凝土坍落度、泌水性及有无离析现象等试验检测资料。

  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本项目合同文件规定的公路水运工程行业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商品混凝土坍落度、工作性能检验测试,质量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本项目合同文件规定的频率,制作商品混凝土强度试块并进行强度试验,混凝土强度试验资料作为本项目混凝土构件综合评定的依据。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工程单位应建立商品混凝土使用管理台账,及时收集整理供应商相关资质证明材料、采购合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生产任务通知单、出厂前和进入施工现场的质量检验等资料,归档存入项目工程档案。

  第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交通质监机构应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商品混凝土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项目商品混凝土使用管理不规范,存在质量上的问题的,应及时责令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做有效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工整顿,并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和信用评估办法予以行政处罚或信用评估扣分处理。

  对发现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规范质量行为,应及时书面告知省、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其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部门,并列入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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