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25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表时间: 2023-11-30 20:04:12   作者: 水泥盖板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删去《齐齐哈尔市实施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细则》第十七条。

  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将其中的“城市规划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二、将《齐齐哈尔市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将第二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将《齐齐哈尔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会计档案,应参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合资、合作企业销毁到期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按有关法律法规经董事会同意批准后进行监销。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四、将《齐齐哈尔市犬类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修改为“从事犬类养殖、屠宰活动的,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备案。”

  将第四条修改为“犬类养殖者应逐犬立档,做到来源清、检疫清、免疫清、去向清。

  本项所称指定交易场所,是指经政府批准设立的犬类交易市场、犬类养殖和屠宰场。

  将第六条修改为“从事犬类屠宰的,应当在卫生健康、农业农村行政主任部门指定的场所屠宰合法交易的犬类。”

  第十一条改为第七条,将其中的“卫生、畜牧、工商”修改为“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

  五、将《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第一条中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例》”修改为“《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将第四条中的“城建、交通、公用、卫生、文化、体育、电信、农业、司法、商业、工商、公安等行政主任部门”修改为“住建、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广旅游、体育、农业农村、司法、商务、公安等行政主任部门”。

  将第七条第五项修改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免票。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可优先购票上车,安排座位。”

  六、将《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中的“市容城管监察”、“市容行政主任部门”、“市容主管部门”、“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区级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相应修改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工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部门”相应修改为“市场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通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门”。

  将第四条中“由市容管理、工商、公安、环保、环卫、卫生、财政、物价、交通等部门组成的市政府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领导小组”修改为“由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财政、发改、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的市政府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领导小组”。

  将第二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七、将《齐齐哈尔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中的“环保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

  八、将《齐齐哈尔市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安全管理规定》中的“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任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行政主任部门”。

  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公安、交通、建设、卫生等部门”修改为“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

  九、将《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中的“商品混凝土”修改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将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自身的需求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特殊的比例,经集中计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者干混砂浆。”

  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将其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将《齐齐哈尔市社区消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对社区消防工作依法实施监督。”

  十一、将《齐齐哈尔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七条中的“规划、国土、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修改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

  十二、将《齐齐哈尔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四条中的“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

  将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设计单位理应当依据现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十三、将《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发展和改革、财政、住建、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监督工作”。

  十四、将《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中的“规划、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

  十五、将《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中的“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应修改为“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十六、将《齐齐哈尔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中的“市房产管理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七、将《齐齐哈尔市非机动车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质监、工商、交通、城管、残联、环保、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城管、残联、生态环境、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

  十八、将《齐齐哈尔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中的“卫生”、“卫生行政部门”相应修改为“卫生健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十九、将《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中的“物价行政主任部门”、“价格行政主任部门”、“物价”相应修改为“发展和改革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发改委”,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公安、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发改、财政、税务、人防等行政主任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停车场(泊位)土地政策管理工作,提供停车场土地性质认证;负责《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和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规划方案,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我市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组织审查工作。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将停车场项目纳入国家重点项目储备库,并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停车场项目。

  (三)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指导建设停车场出、入口规范合理性工作、与城管局联合推广全市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停车场(泊位)建设发展规划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的审核保障,按文件要求规定出台吸引社会资本加入的财政政策,多渠道筹措停车场建设资金等工作。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的具体实施建设工作,负责充电桩、市政建设工作,在人行道改造前期要预留停车设施空间。

  (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及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工作。

  (七)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停车场(泊位)建成后的接收和日常管理工作。

  将第十四条第三款“建设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自用车停放提供便利条件。”修改为“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对残疾人停车泊位进行设置和管理。”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设置停车泊位,依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由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权划定。除免费停泊车外,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泊位的按照规定到市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缴纳占道费。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泊位期限最长为一年,占用期满因特殊情况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重新缴纳占道费。”

  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在人行道上违法停放车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规章查证并告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二十、将《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管理办法》第三条修改为“市和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城市道路检查井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住建、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工信、文广旅游、城管等部门及电力、燃气、水务、排水、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按行业主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检查井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十一、将《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中的“规划、交通”修改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

  二十二、将《齐齐哈尔市劳动湖风景区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市城管局”修改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规划、住建、国土、环保、公安、工商、旅游、水务、海事、安监、交通、农业、畜牧兽医等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管、文广旅游、水务、海事、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

  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依法撤销或迁移经营项目”修改为“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撤销或迁移经营项目,并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圈占景点收费的,或者未经批准增加经营项目、扩大经营面积、增设经营设施、扩大经营规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删去第二十条中的“我省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三、将《齐齐哈尔市农村消防规定》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地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农村地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简易以外的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相应的农村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简易火灾事故调查,对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做监督检查。”

  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在接到火灾报告、救援求助或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指令后”修改为“在接到火灾报告、救援求助或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指令后”。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在接到火灾报告、救援求助或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指令后”修改为“在接到火灾报告、救援求助或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指令后”。

  将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二十四、将《齐齐哈尔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六条中的“发展和改革、财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监、工商、公安、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

  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食品药监、环境保护、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

  将第二十八条中的“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将《齐齐哈尔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五条中的“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

  删去第二十条第五项中的“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没收垂钓、捕捞、凿冰用具”。

  《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25部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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