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睢宁县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4-02-09 04:46:32   作者: 水泥盖板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园区管委会(管理处),县各委办局(公司),县各直属单位:

  《睢宁县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6月12日第12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城区排水与生活污水处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正常运行,提高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规章和《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精准攻坚“333”行动实施意见》《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系列工作指南》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建成区范围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的建设、运行维护,向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水务局作为排水与污水净化处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排水与污水净化处理行业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情形的职责:

  (四)负责对违规排水、私拉乱接、破坏管网设施、影响管网正常运行或危及安全的行为予以查处;

  县住建局负责房屋建设项目特别是生活小区和公共建筑等建筑物内部排水管网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建立联合审批验收机制。

  县城管局负责垃圾收集点、垃圾中转站、公厕、公园绿地等区域排水设施养护管理;指导各街道开展物管小区排水设施养护管理;负责城内污水乱倒及垃圾向雨水篦倾倒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监管;负责城区河道内漂浮物打捞及卫生清洁。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审批;负责对工业园区内部及排水户纳管水质的监管,包括重点排水户安装的在线监测装置的监管,依法对超标排放的排水户予以查处,负责工业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及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对故意破坏管网设施、阻碍管网运维作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经发局、资规局、卫健委、教育局、市监局、商务局、交通局、应急局、气象局等结合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城区排水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污水管网设施运行维护、排水许可、排水户纳管等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增强群众排水管网设施保护意识;接受县水务局的委托办理本辖区内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建设运行监督管理;负责无物业小区、城中村、沿街商铺排水管理。

  第四条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达标输送、处理高效、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统筹城乡的原则。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排水、污水处理、雨污分流、海绵城市建设、老旧小区改造、美丽宜居城市建设、城市更新建设等专项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预留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建设空间,配套设计、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

  第六条 县水务局应当会同县城管局、住建局、资规局、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依据建成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县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依法备案后报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区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内容。

  第七条 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确定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八条 县水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县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建设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新城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已建但未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做改造,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充分的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等增强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区内涝防治能力。

  新城区建设与老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建设项目和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项目,县生态环境局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征求县水务局的意见;县资规局在建筑设计企业申请规划许可、审核建设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时,应审核其排水方案编制情况,并征求县水务局的意见;县水务局应当就排水设计的具体方案是不是满足规划和有关标准提出意见;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确认的排水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排水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区域排水系统、项目汇水分区、地块竖向标高控制、地下空间利用、管网布置等内容。室外污水管材鼓励采用承插式橡胶圈接口钢筋混凝土管、球墨铸铁管和实壁PE管等管材,鼓励使用混凝土现浇或成品检查井,新建工程严禁使用砖砌检查井,逐步改造淘汰现有的砖砌检查井。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整修专用排水管道,将管网等设施与市政排水管道相接时,须经县水务局审核批准,并按批准的位置及技术要求操作。未建设或未按规定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县水务局或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县水务局应加强对室外排水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县住建局应加强对房建项目建筑物内部排水设施建设安装的指导和监督。排水设施隐蔽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理应当组织专项验收,并提前三日通知县水务局,县水务局应当派员参加。隐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作为竣工验收依据。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六个月内,将排水设施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县水务局备案。

  建筑设计企业应严把工程质量关,加强检查井管道接口、管道基础、沟槽回填等关键节点的施工管控,推行采用闭路电视检测、声纳检测电子潜望镜检测等管道检测技术,强化管网工程验收。加强排水管网养护、检测与修复市场管理,探索建立排水管网检测与修复企业名录。按照质量终身责任追究要求,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主体责任,强化信用管理,加强失信惩戒。

  第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理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县水务局审核同意,并承担所需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十四条县水务局、城管局及各街道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城区主干道路、小区、城中村的低洼易涝片区的排水综合治理,建立排水管网定期排查检测制度,形成5年一个排查周期的长效机制,建立由设施权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协同推进的排查机制。

  县水务局应当会同应急管理局、住建局、交通局、公安局、卫健委、教育局、气象局等部门,建立城市内涝防治联合行动机制。联合行动机制应当包括风险评估、防范治理、灾害预警、应急避难等内容。

  第十五条排水户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水,应向所属街道申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所属街道接到排水户申请后,应在征得县水务局同意意见后,方可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水户排入公共排水管网的水质,应当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水质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应当对污水进行预处理,水质达标后方可排入公共排水管网中。

  加强城区生活污水接入服务和管理,做到生活污水应接尽接。市政污水管网覆盖区域,严禁雨污错接混接,严禁生活污水直排。新建居民小区或公共建筑排水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不得交付使用;市政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应当依法依规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市政管网敷设到位后,立即办理排水接管和正式排水许可手续。加强夜排档、小型餐饮、小型医疗机构、洗车、农贸市场等经营性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污水乱接乱排直排整治,结合市场整顿和经营许可、卫生许可管理,建立联合执法监督机制,强化溯源追查,对未经许可或未按要求排水的,依法查处。

  开发区、高新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按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工业废水处理。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的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一律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县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对进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掌握涉水企业排水去向,建立健全涉水排放企业清单,对工业企业开展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的,应限期退出或采取其他措施加以整治、经评估可继续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并按照排污量质实行差别化收费。工业企业排污许可内容、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的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类型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单位和相关部门监督。工业废水出水口在线监测数据应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时共享,工业企业废水超过接管标准排放时暂停接入市政污水管网。

  施工降水或基坑排水排入市政管网的,应明确排水接口位置和去向,避免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鼓励通过架设临时管道的方式将水质较好的施工降水或基坑排水直接利用。

  按照“全面监管,突出重点”的原则,开展批后监管和执法规范工作。按照《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细化排水分类标准、重点排水户界定标准,通过定期巡查、联合监管、执法通报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排水户的监管力度,规范源头污水入网行为。

  第十六条建筑设计企业或运营单位理应当在排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设施的节点井位置安装在线监测装置,配备使用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在线监测装置应当与县水务局、县生态环境局的监控系统联网,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县水务局、生态环境局应当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对设施运行、维护、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进行全过程监管,对运营单位的进出水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县水务局应当根据污水处理产生污泥以及管网通沟污泥的泥量和特性,结合污水处理设施情况,通过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购买服务等方式,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或者综合利用,保证污泥处理处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公共排水设施。县水务局负责城区主道路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排水设施管理养护维修。县城管局负责对环卫人员、沿街商铺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禁止向收水井、检查井、跌水井、排水篦子等内倾倒垃圾(杂物);负责城区公共厕所、垃圾房(站)等污水排放入市政污水管网中;负责餐厨垃圾回收。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街巷及无物管小区排水设施管理养护维修。各类绿地游园、水系景观区域内附属的雨污水管道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被撤销、注销的,由原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确定养护维修单位。

  (二)企业和事业单位等独立庭院排水设施。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各部委办局(公司)、街道办事处等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企业、公司)雨污分流及养护维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主体,进行食品经营场所废水处理设备或者设施的审核。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消除工业企业污水直排口,监管工业企业污水达标排放。自行建设的排水设施及其至公共排水设施接入点范围内的设施养护维修,由产权所有人负责。

  (三)住宅小区排水设施。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委托物业公司负责排水设施管理养护维修。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小区排水设施管理养护维修,排查和制止小区业主装修改造房屋时混接雨污水行为;做好小区雨污水管网分布图公示,明确责任人。县城管局负责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个体工商户排水设施。实行排水设施分段管理:个体工商户负责户内至外部预处理设施(隔油池、沉淀池等预处理设施)的管理与养护(含预处理设施),由个体工商户所从事业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物业公司负责外部预处理设施末端(不含预处理设施)至市政管网接入点的管理和养护,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督导物业公司,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与养护;县水务局负责接排入点以外主排水管网管理与养护。

  (五)在建及未移交项目排水设施。对未通过验收及未依法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产权不明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跨区域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排水设施,由县水务局会同所在街道办事处确定养护维修单位。

  (五)擅自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内取土、挖掘、砍伐、立杆、爆破、打桩、埋设管道、建造构筑物、降水等;

  第二十一条县水务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管局、商务局、公安局、卫健委、教育局等部门,应按照部门职责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等相关水工程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相关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县水务局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规章进行处罚。

  (一)排水,是指生产污水、生活垃圾污水和大气降水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二)排水户,是指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向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居民小区或个人等。

  (三)排水设施,是指排水工程中的管道、构筑物和设备等的统称,具体包括收集和输送污水、废水、雨水的设施,包括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预处理设施、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等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等。

  (四)污水处理设备,是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等。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5日。

  附件:1.睢宁县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办法服务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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